為更好應用非無菌產品微生物限度檢查:微生物計數法(通則1105)、非無菌產
品微生物限度檢査:控制菌檢査法(通則1106)及非無菌藥品微生物限度標準(通則
1107),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非無菌藥品中污染的某些微生物可能導致藥物活性降低,甚至使藥品喪失療效,從
而對患者健康造成潛在的危害。因此,在藥品生產、貯藏和流通各個環節中,藥品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GMP的指導原則,以降低產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非無菌產品
微生物計數法、控制菌檢査法及藥品微生物限度標準可用于判斷非無菌制劑及原
料、輔料等是否符合藥典的規定,也可用于指導制劑、原料、輔料等微生物質量標
準的制定,及指導生產過程中間產品微生物質量的監控。本指導原則將對微生物限
度檢查方法和標準中的特定內容及應用做進一步的說明。
1.非無菌產品微生物限度檢査過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劑、滅活劑及中和劑,在確
定其能否適用于所檢樣品及其用量時,除應證明該試劑對所檢樣品的處理有效外,
還須確認該試劑不影響樣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檢出(即無毒性),因此無毒性
確認試驗的菌株不能僅局限于驗證試驗菌株,而應當包括產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
物。
2.供試液制備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總數、霉菌和酵母菌總數計數方
法應盡量選擇微生物計數方法中操作簡便、快速的方法,同時,所選用的方法應避
免損傷供試品中污染的微生物。對于抑菌作用較強的供試品,在供試品溶液性狀允
許的情況下,應盡量選用薄膜過濾法進行試驗。
3.對照培養基系指按培養基處方特別制備、質量優良的培養基,用于培養基適用性
檢查,以保證藥品微生物檢驗用培養基的質量。對照培養基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
究院研制及分發。
4.進行微生物計數方法適用性試驗時,若因沒有適宜的方法消除供試品中的抑菌作
用而導致微生物回收的失敗,應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長的更高稀釋級供試液進行方法
適用性試驗。此時更高稀釋級供試液的確認要從低往高的稀釋級進行,zui高稀釋級
供試液的選擇根據供試品應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標準和菌數報告規則而確定,如供試
品應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標準是lg需氧菌總數不得過103cfu,那么zui髙稀釋級是
1:103。
若采用允許的zui高稀釋級供試液進行方法適用性試驗還存在1株或多株試驗菌的回
收率達不到要求,那么應選擇回收情況zui接近要求的方法進行供試品的檢測。如某
種產品對某試驗菌有較強的抑菌性能,采用薄膜過濾法的回收率為40%,而采用培養
基稀釋法的回收率為30%,那么應選擇薄膜過濾法進行該供試品的檢測。在此情況
下,生產單位或研制單位應根據原輔料的微生物質量、生產工藝及產品特性進行產
品的風險評估,以保證檢驗方法的可靠性,從而保證產品質量。